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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磊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诸暨市磊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401号之一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B区4号楼二楼4239号。法定代表人:孔敏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花,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磊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绍大路边。法定代表人:郦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磊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41元,由原告杭州冶腾钢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