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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与黄言明、朱永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黄言明,朱永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130号原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黄言明,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朱永伟,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与被告黄言明、朱永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一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人民陪审员崔作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