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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可,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夏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