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英明,男,1981年2月1日出生,回族,海基雅医院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英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马英明的银行存款9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