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宜昌泰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泰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泰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法定代表人魏风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强村。法定代表人张燕平,该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人铜川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侧永辉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贺鹏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昌泰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人铜川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被执行人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人铜川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4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