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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艳峰与郝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峰,郝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824号原告:徐艳峰,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郝建国,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徐艳峰与被告郝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徐艳峰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郝建国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艳峰负担。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