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艳峰与郝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峰,郝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824号原告:徐艳峰,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郝建国,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徐艳峰与被告郝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徐艳峰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郝建国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艳峰负担。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