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崔友桂、甘婷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友桂,甘婷婷,甘丽娟,王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崔友桂(系死者甘步林之妻),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甘婷婷(系死者甘步林之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甘丽娟(系死者甘步林之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希良,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湖北黄龙山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崔友桂、甘婷婷、甘丽娟与被执行人王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权利人崔友桂、甘婷婷、甘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希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希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甘步林死亡的补偿款余款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希良存款919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