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波与初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初安堂,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徐波,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世平,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安堂,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忠,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西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玲,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与被告初安堂,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波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