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波与初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初安堂,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徐波,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世平,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安堂,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忠,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西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玲,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与被告初安堂,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波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