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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殿武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武,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77号原告:吕殿武,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大太阳镇。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河向阳镇。法定代表人:崔承焕。被告:尹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柳河向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殿武与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殿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87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从2016年7月至给付时止的6%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包开发的柳河县香山美墅会所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工资款,被告一直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殿武的起诉为劳务合同纠纷,未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殿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退还给原告吕殿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