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玉香与威海市宜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鹿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香,威海市宜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鹿其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50号原告:赵玉香,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威海市宜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4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司占兵,经理。被告:鹿其龙,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香与被告威海市宜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鹿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玉香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