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尊明与李春佑、XX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尊明,李春佑,XX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873号原告:林尊明,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浩,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春佑,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XX娥,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尊明与被告李春佑、XX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林尊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358.81元,减半收取计2679.4元,由原告林尊明负担。审判员  李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