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波与四川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四川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062号原告:胡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正北街6号。原告胡波与被告四川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波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于诉后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胡波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