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朝梅与胡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梅,胡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770号原告:钱朝梅,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显明,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朝梅与被告胡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朝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