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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朝梅与胡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梅,胡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770号原告:钱朝梅,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显明,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朝梅与被告胡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朝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