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海友与被告马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友,马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51号原告:蔡海友,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君,男,现年29岁,回族。原告蔡海友与被告马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蔡海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海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