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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与周卫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周卫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45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新隆路口,注册号440681000607431。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荣,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仪,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卫忠,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与被告周卫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等共313026元及利息32868元(按日千分之三,从2017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5日,要求计至款项实际清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本次诉讼一审律师费损失1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合计的标的为36389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隆家私城商铺租赁合同》二份,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隆居委会新隆路口的“广隆家私城”首层4号商铺和二层4、5号商铺,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此后,被告无力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解除合同及代卖协议书》,解除上述租赁合同,确认至2017年2月21日止,被告拖欠租金242443元、滞纳金(违约金)70583元,合共313026元,并承诺分两期支付,自2017年3月起开始归还;如被告按时归还,原告不收取利息,逾期则按实际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归还的,则原告有权以欠款总额一次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但协议签订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周卫忠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周卫忠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佛山市顺德区新隆村委会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隆村委会乐从广湛公路新隆段房产的权属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隆村委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广隆公司承租涉案房产,并同意广隆公司将涉案房产转租给第三方。广隆公司作为出租人,周卫忠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广隆家私城商铺租赁合同》原件二份,分别约定周卫忠承租广隆家私城首层4号商铺及二楼4、5号商铺,合同租赁期均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每月租金分别为30000元(含管理费)、12000元(含管理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分别为30000元、43200元,租金均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逾期一天按当月总费用2.5%加收滞纳金。2017年2月23日,广隆公司与周卫忠签订《解除合同及代卖协议书》原件一份,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2月21日,周卫忠尚欠租金242443元、滞纳金(违约金)70583元,合共313026元,约定周卫忠从2017年3月份起每月30日前归还121221.5元,直至归还完毕,如任何一期逾期归还,则按实际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利息给原告,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查询费、律师费等。为实现本案债权,广隆公司委托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该律所开具金额为1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广隆家私城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及代卖协议书》佐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租金本金242443元、违约金70583元,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并在《解除合同及代卖协议书》中确认租金及违约金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242443元、违约金70583元,合计313026元。对于原告诉请利息,由于原、被告在《解除合同及代卖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按月归还逾期租金,且约定如任何一期逾期,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本院已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该标准过高加大了被告的违约责任,本院酌情支持以尚欠租金24244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5495.37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由于原、被告明确约定由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被告能够合理预期其违约行为会导致律师费的产生,且原告提供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律师费的金额为18000元,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卫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2443元、违约金70583元及利息5495.3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之后以尚欠租金24244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告周卫忠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卫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8.42元,减半收取计3379.21元,财产保全费2339.47元,合计5718.6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负担430.17元,由被告周卫忠负担5288.51元并直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广隆傢俬城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