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占功与孙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占功,孙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占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平易乡梁坡村村支书,现住朔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云,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城建技术服务公司员工,现住朔州市。上诉人任占功因与被上诉人孙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占功在收到法院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占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