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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842号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宏卫,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霞,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睿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妮,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