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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胡荣、胡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胡荣,胡海燕,潘晓荣,潘建利,李兵,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胡荣,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78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晓荣,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建利,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兵,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向静,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荣、胡海燕、潘晓荣、潘建利、李兵、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