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日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日新,董瑞光,张志新,王凤兰,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财保7号申请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M501室。法定代表人:唐宁,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日新,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董瑞光,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张志新,男,满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王凤兰,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新,男,该合作社主任。申请人宜信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日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62×××97账户存款2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日新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存款22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锦支行20323088200100000290301账户存款220000元;四、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位于富锦市向阳川镇向阳川村。产权证号:黑富锦集用(2016)第22号;五、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账户62×××36存款220000元;六、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账户62×××18存款220000元;七、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新所有产权登记号为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落于新开社区44世纪家园B7号2单元301门住宅楼房的所有权;八、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富锦市向阳川镇工业园区内,权证编号230880110003GB00161土地;九、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使用证号:黑富锦集用(2016)第22号,权证编号230882110003JB00162,位于富锦市向阳川镇向阳川村。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7年8月2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日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62×××97账户存款220000元,期限1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日新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存款220000元,期限1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锦支行20323088200100000290301账户存款220000元,期限1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账户62×××36存款220000元,期限1年;五、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在黑龙江省富锦农村信用联社账户62×××18存款220000元,期限一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位于富锦市向阳川镇向阳川村。产权证号:黑富锦集用(2016)第22号;七、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新所有产权登记号为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座落于新开社区44世纪家园B7号2单元301门住宅楼房的所有权,期限三年;八、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锦市向阳川镇工业园区内,权证编号230880110003GB00161土地;九、查封被申请人富锦市鑫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使用证号:黑富锦集用(2016)第22号,权证编号230882110003JB00162,位于富锦市向阳川镇向阳川村。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