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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明娟诉石傲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娟,石傲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52号原告:丁明娟。被告:石傲雪。原告丁明娟诉被告石傲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丁明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丁明娟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