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明娟诉石傲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娟,石傲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52号原告:丁明娟。被告:石傲雪。原告丁明娟诉被告石傲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丁明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丁明娟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