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严强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103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严强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5.10.1 文化程度 专科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小翠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 974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严强在其登记入住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路一段1号畅春花园酒店×楼×号房间内容留杨某、曾某某、邓某、吴某吸食冰毒,被民警现场挡获,并查获吸食毒品工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严强、杨某、曾某某、邓某、吴某五人的尿液检验结果均呈阳性。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被告人严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已对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收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严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严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韩莉萍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