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30民初697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刘某1,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抚养婚生女儿刘某2。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三观不合,被告脾气较大,一言不合就大骂粗口,也有动手的时候。原告生病都没人管,分居后被告从没有过问过原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也不能共同生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准予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2016)冀0930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刘某1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华轩。2016年11月原告周某起诉至孟村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孟村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6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016)冀0930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半年未能和好,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刘某1未到庭,本院难以核实其他情况,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主张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