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曦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曦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曦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基工业区705栋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8971R。法定代表人:钟文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淮海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674222101-E。法定代表人:顾俊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文博,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微省濉溪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东曦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上诉人主张其未缴纳租金系因企业经营困难及法定代表人生病,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自身经营困难及法定代表人生病等原因未及时支付租金,虽然事出有因,不是恶意拖欠,但确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审判令上诉人除返还被上诉人房屋并支付租金之外,还依法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上诉人东曦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