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特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希文与李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文,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特309号申请人:李希文,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英,女,193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斌,男,北京凯旋之旅汽车公司员工。申请人李希文申请宣告李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希文诉称:我是李英的女儿,李英现年83岁,常年抱病在床,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一切生活起居由我哥李希斌照料。因我哥不慎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折丢失,需到银行补办,特申请认定李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李希文系李英之女,李英被北京上善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经李希文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英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李希文、李希斌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根据上述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游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