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44号原告:张某1,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被告:张某2,男,1988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