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玉与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行终11号原告:王玉,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景德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0014544607E。法定代表人:余华平,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以景德镇市行政复议中心重新受理公开信息一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玉承担。审判长 陈华明审判员 程丽君审判员 欧阳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