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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玉与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行终11号原告:王玉,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景德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0014544607E。法定代表人:余华平,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以景德镇市行政复议中心重新受理公开信息一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玉承担。审判长  陈华明审判员  程丽君审判员  欧阳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