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群与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黄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160号原告:陈群,女,1978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黄兴,男,1975年10月04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陈群诉被告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群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皮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