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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波,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波工资予以轮候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共同执行,申请人王丽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明月审判员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