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春与何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春,何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12号原告:张德春,住白山市。被告:何福生,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春诉被告何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