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春与何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春,何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12号原告:张德春,住白山市。被告:何福生,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春诉被告何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