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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丁艳龙、夏井富、宋占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丁艳龙,夏井富,宋占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62号原告: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农安镇北环路中段北侧1-4层。法定代表人:姜淇耀,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洪君,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丁艳龙,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夏井富,男,194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宋占伍,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丁艳龙、夏井富、宋占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农安县屹邦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