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志清与吴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清,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76号申请人:周志清,男,汉族,1957年4月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翟况,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昊,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周志清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昊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0万元。2017年8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志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志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