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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林荣交通肇事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荣,万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林荣,男,1962年8月8日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沈雅娟,女,1963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嘉善县天凝镇麟溪村大浜39号。被执行人万一亮,男,1975年6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颍上县陈桥镇万海村万海37号。申请人胡林荣、沈雅娟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嘉善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一亮支付赔偿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万一亮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一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发函委托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万一亮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尚未有回函。2017年8月10日,本院已就被执行人万一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行为作出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人胡林荣、沈雅娟知悉上述情况后,至今无被执行人万一亮名下财产及下落的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6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林荣、沈雅娟如发现被执行人万一亮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万一亮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胡林荣、沈雅娟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万一亮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胡林荣、沈雅娟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