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邹德祥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402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德祥,男,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邹德祥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1)雁江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德祥责令退赔6,23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邹德祥尚欠责令退赔6,23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邹德祥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