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汝荣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汝荣,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罗汝荣,男,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5号楼1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822623463。法定代表人:曾沁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汝荣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申请执行人罗汝荣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本案查封资产暂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罗汝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