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志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忠,男,1961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方志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2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志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志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志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