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1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1等与傅某、桂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1,刘某2,傅某,桂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840号之二原告:杨某,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刘某1,女,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刘某2,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云,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男,1929年10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桂某,女,1929年5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与被告傅某、桂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凯人民陪审员  甘春英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