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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6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门宁宁、张瑞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宁宁,张瑞廷,赵志红,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604号之二申请人(原告):门宁宁,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磊,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张瑞廷。被申请人(被告):赵志红。被申请人(被告):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赵瑞廷。申请人门宁宁诉被申请人张瑞廷、赵志红、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门宁宁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张瑞廷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小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