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邱龙与梁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龙,梁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441号原告邱龙,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梁长江,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邱龙与被告梁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长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约定此款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长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梁长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龙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借得款后,被告梁长江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其他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邱龙与被告梁长江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邱龙依法向被告梁长江提供了借款后,被告梁长江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原告邱龙要求被告梁长江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原告邱龙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利息,系原告邱龙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长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邱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梁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