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江平与贺德忠陈绪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江平,贺德忠,陈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邱江平,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贺德忠,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绪兰,女,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邱江平依据(2016)渝024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德忠、陈绪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德忠、陈绪兰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邱江平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5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德忠、陈绪兰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另在彭水县工商局、彭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彭水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亦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54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贺德忠、陈绪兰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贺德忠、陈绪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