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谷春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雨,田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谷春雨,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思美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田庆峰,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昌平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春雨与被执行人田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9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春雨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庆峰名下位于昌平区的房产一套,并查封了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庆峰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谷春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庆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