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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与杨成、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642号之三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邓水泉,该厂厂长。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刑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斌,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杨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公民身份不详。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邓 爽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