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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美玉与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玉,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1913。法定代表人:张泽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萍,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若微,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美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美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作为组织方,组织不��使上诉人受伤,应承担事件主要责任。我是老年网的VIP客户,他们打电话让我参加活动。他们开会时间太长,早上8点一直到中午11点多,是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开会,不让走动和说话,并让将手机关掉,到中午的时候散会派发礼品,没有人管理。由于人员多,一个老人在我前面,往后晕倒了,我正好在他后面,我也是本能的扶他,否则他也会压在我身上。被上诉人找的华侨酒店没有扶手,开会那么长时间,如果有扶手,老人也不会倒下去,而且该台阶没有缓步台的地方,要连着走17个台阶才能到会议室,我认为安全措施不是很完善。主办方在几百人散会后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疏导。散会后在派发礼品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当时有很多人都摔倒了,正是因为这个老人先摔倒了,造成后面的老人也跟着摔到了。被上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事情已经一年多���现在手还是肿的,什么都不能做,给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偏袒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受伤是由于第三方在摔倒过程中她搀扶对方,结果被对方压倒导致,而且上诉人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在被上诉人组织活动的范围内,相关的情况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口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协议中有显示。被上诉人作为当天活动的主办方,在当天组织的活动中依法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诉人的伤害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该事件纯属意外事故,为非被上诉人责任范围内能够预测到的风险,或是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损害。上诉人发生的损害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上诉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王美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承担检查费、住院费、医疗费6593.3元;2、伤残鉴定费1800元、伤残补助金89266元;3、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26日中午11时22分许,原告因自愿参加由被告组织的活动来到华侨酒店。在华侨酒店3楼综合厅门口楼梯处,原告上几级楼梯时,原告因在他人摔倒过程中,自己想要搀扶他人,结果被他人压倒,导致双手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口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被告同意先行支付原告慰问金2000元,后续处理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原告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告在被告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系安全义务保障人,其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原告的损害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而系第三人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对第三人行为的致害后果承担责任,应就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未尽安保义务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费用并承担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美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王美玉负担。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美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照片两张,证明事故发生的现场人数众多,没有人疏导,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二、照片一张,证明事故发生的台阶右边没有扶手;三、照片三张,证明上诉人受伤的情况;四、鉴定费发票,证明上诉人支付了鉴定费;五、事故发生时酒店监控录像视频片段。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上述照片显示事故楼梯右侧装有扶手栏杆,左侧靠墙,没有扶手。上述视频并无事故楼梯的直接镜头。本院认为上述照片并未显示事故楼梯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视频亦未显示事发经过,均不予采信。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在上诉人王美玉摔伤的事故中,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王美玉主张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表现为楼梯左侧没有扶手,安全设施不完善以及散会后未安排工作人员沿途疏导通行。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美玉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楼梯一侧装有扶手栏杆,一侧靠墙,并无明显安全隐患,上诉人王美玉关于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此外,上诉人王美玉提交的视频并未显示现场拥堵混乱及出现安全事故,故其关于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不力导致其受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王美玉亦确认其系被其他摔倒老人压倒致伤,故其受伤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在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原审未支持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美玉主张被上诉人深圳市老年网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美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件受理费1068元,由上诉人王美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国林审 判 员  李卫峰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国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