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林天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林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82行审25号申请人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林瑞耕,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贞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天飞,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人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长国土资行罚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要求对被执行人林天飞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26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富审判员 陈天鹏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