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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571号原告:郁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郁某某以双方已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