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571号原告:郁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郁某某以双方已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