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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辉南县双凤加油站与辉南县市容环境管理局、李国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双凤加油站,辉南县市容环境管理局,李国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25号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市容环境管理局,住所地辉南县。负责人:赵小猛,局长。委托代理人:栗辉,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李国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与被告辉南县市容环境管理局、李国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