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