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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