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舒蕾、舒正康与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蕾,舒正康,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052号原告:舒蕾。原告:舒正康,男,汉族,2007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元斌,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舒蕾、舒正康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德勇,常德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朱杰。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负责人鲍明安。舒蕾、舒正康与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山居委会)、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以下简称青山居委会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蕾、舒正康代理人曾德勇到庭参加诉讼。青山居委会、青山居委会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舒蕾、舒正康诉称:原告自出生系土生土长的德山镇崇德居委会一组居民,并经当地户籍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一组的合法居民。2016年10月常德经开区兴德路项目征用崇德居委会一组集体土地,本组将业已收到的土地款作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进行分配,每人分配9273元,然而被告崇德居委会一组却以原告是外甥,半边户为由只分70%,崇德居委会一组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享有与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委会一组居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2、依法判决青山居委会、青山居委会一组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18546元(各9273元)。3、本案诉讼费由青山居委会、青山居委会一组承担。舒蕾、舒正康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舒蕾、舒正康户口登记卡;2、征用土地款分配到户花名册;3、土地款计算到组明细;4、武陵区人民政府批文。青山居委会、青山居委会一组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舒蕾、舒正康所举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5月10日与2007年7月31日,舒蕾和舒正康分别将其户口登记在其母亲黄元斌所在的原崇德居委会一组(2016年更名为青山居委会一组),且户口一直未迁出。2016年,常德经开区兴德路项目征收了青山居委会一组部分集体土地,其他村民每人都获得征收补偿款,但是,青山居委会一组以舒蕾、舒正康是外甥为由只同意支付其70%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舒蕾、舒正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用费用分配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是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以支持…。”舒蕾、舒正康自出生后户口便登记在青山居委会一组,应当与该组其他居民享有同等地参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故对舒蕾、舒正康要求其享有青山居委会一组居民同等土地款分配权利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青山居委会一组在兴德路项目被征收时,所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按全组人口203人进行分配,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共分了1829031元,故该组应给舒蕾、舒正康分配土地款的金额分别为:1829031÷203=9010元。在本案中,青山居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青山居委会一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行为正确的履行了监督管理之责,故应当对舒蕾、舒正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舒蕾、舒正康请求两者共同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舒蕾、舒正康享有与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居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二、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蕾、舒正康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9010元;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舒蕾、舒正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负担100元,舒蕾、舒正康共同负担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