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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中华与孙功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华,孙功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550号原告高中华,女,1965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孙功勤,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华诉被告孙功勤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中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中华在本院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高中华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