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月秀与曾建斌、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秀,曾建斌,张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40号原告:陈月秀,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自由职业,住永丰县,。被告:曾建斌,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张虹,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陈月秀诉被告曾建斌、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月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月秀负担。审 判 长  吴永发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定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