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连山与胡守信、张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山,胡守信,张社玲,米存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36号原告:孙连山,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浚县,现住浚县。被告:胡守信,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张社玲,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米存社,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孙连山与被告胡守信、张社玲、米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连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孙连山负担。审判员 路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