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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连山与胡守信、张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山,胡守信,张社玲,米存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36号原告:孙连山,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浚县,现住浚县。被告:胡守信,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张社玲,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米存社,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孙连山与被告胡守信、张社玲、米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连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孙连山负担。审判员  路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冰 关注公众号“”